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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,对网络主播行业发出警示。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,某传媒公司与未成年人洪某签订娱乐主播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无效合同,传媒公司主张依据该协议要求支付30万元巨额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。
本来是状告“未成年人主播”没有履约索要赔偿,没有想到的是“自己却输了官司”。在原告看来自己是“理由满满”的:既有和“未成年人主播” 签订的《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》,而且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,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,包括互联网演艺、线下活动等。那么,为什么“原告却输了官司”?
其实,道理很简单。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“禁止未成年人当主播”的一系列规定,而这家传媒公司与“未成年人主播”签订的合同,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,因此这份合同是违法的合同,既然是违法的合同,也就是无效的合同了,既然是无效的合同,也就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了。
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样:根据法律规定,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,传媒公司明显违反法律规定。这起“未成年人当主播”判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。其实,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,目前存在的“签约未成年人主播”的乱象。为何“禁止未成年人当主播”的规定成了某些人的耳旁风?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,网络主播这一新潮职业走红,与此同时,一些网络公司、传媒公司,将生意的着力点放在了“未成年人主播”的身上,希望借助“小网红”换取“大流量”,于是我们经常会刷到“小网红的视频”“小网红的直播”等。
对于“未成年人主播”而言,这些网络公司、传媒公司就是一个“导演”。面对禁令,“导演”显然是错了,可是错的不仅是“导演”,还有“观众”还有“舞台”。既然“禁止未成年人当主播”,作为“观众”的我们就应该“不点击”“不观看”。恰恰是我们的围观导致了“未成年人主播”的违法存在。而一些直播平台、视频平台就是“舞台”。如果这些直播平台、视频平台完全落实了“禁止未成年人当主播”的禁令,也就不会出现“未成年人当主播”乱象了。
因此,面对“未成年人当主播”的现象,我们不仅需要惩罚“导演”,还需要关闭“舞台”,而且还需要赶走“观众”。唯此,才能禁绝“未成年人当主播”乱象。未成年人涉世未深、心智尚未成熟,别让他们再在直播间的聚光灯之下“表演”了。(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郭元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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